6月14日,市质监局召开案审会议,审理了两起电梯超期未检案。案审委主任李国平在会议上做了重要讲话,驻局纪检组副组长吉卫东列席了会议,并对案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会议由案审委副主任卫运峰主持。
会议审理了运城市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案和运城市盐湖区阳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案,稽查分局办案人员做了案情介绍,各案审委员分别对违法主体、办案程序、证据采集、适用法律条文、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等发表了意见,形成了公正合法的处罚决定。驻局纪检组副组长吉卫东要求,凡涉及到从轻或加重处罚的情况,一定要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上说明从轻或加重处罚的理由。
就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安全领域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的指示,李国平局长提出了四点要求:(一)采取的行政执法强制措施要执行到位,特别是对特种设备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分局执法人员一定要保证行政强制措施落到实处,决不允许出现执法人员不在现场,行政相对人迫于一些外界压力和一些“负面”影响,违法私自使用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种设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安全隐患;(二)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的检查力度,重点要加大对学校、商场、车站、医院等人流量较大场所使用的电梯及其他特种设备的检查频次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三)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处罚力度和整改力度,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切实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担当意识;(四)案件处罚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处罚必须与受罚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于同类案件要做到处罚要一致,从轻或加重处罚要有依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中附情况说明,要坚守法律底线,避免“人情案”“关系案”,杜绝“一风吹”的现象。(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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