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机关公章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使用范围
1、印发的文件;工作中需要向上级机关上报的材料、数据、表格等;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代表局机关对外联系的介绍信、证明等材料。
2、涉及个人事项(如贷款、担保、户籍等)需要加盖机关公章的材料。
3、需要加盖机关公章的其它材料。
二、公章使用程序
1、提出申请:除局机关印发的文件外,所有需要加盖机关公章的材料均应由承办科室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具体登记事项为:时间、事由、发至单位、分数、承办人签名。
2、履行审批:承办人在登记完上述事项后,请示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同意,并由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
3、加盖公章: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登记事项与加盖公章的材料是否一致、局领导是否签字,符合要求的予以加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加盖。
加盖公章事项比较紧急且局领导外出无法立即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的,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要在审查登记事项与加盖公章的材料是否一致的基础上,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加盖公章。承办人要在加盖公章后及时请相关领导补签字。
三、公章日常保管
1、机关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
2、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章使用登记和审查规定,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办公室,不得私自交于他人。
3、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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