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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2011-08-23 16:57:17  来源:365sport

第一条 为促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突出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成果奖评审工作。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形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为奖励评审的终审机构。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成果奖的初评工作。评审专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聘任,任期三年。

  第五条 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为制定或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二)计量基标准,计量规程,量传与检定技术,检验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三)质量监督与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伪,信息技术分类与编码等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及装置;
  (四)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及软科学成果;
  (五)在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成果。

  第六条 成果奖划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等三类,每类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等。
  技术开发类成果奖按照成果的科技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软科学类成果奖按照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复杂程度、科学价值、社会效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综合评定。
  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成果奖的申报条件包括: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申报成果奖:
  (一)国家标准、技术法规、计量规程等成果发布实施一年以上的。
  (二)其他成果经省、部级组织鉴定(评审、验收),办理了省、部级成果登记,并实际应用一年以上,且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八条 成果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后,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三)申报成果奖,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成果评价材料。

  第九条 成果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对推荐项目申请资料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召开会议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
  1、每个项目安排两名主审员。主审员应当在评审会上向评审小组介绍其主审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3、专业评审组将专业评审结果报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三)终审:由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评审组的专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条 终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中国质量报》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布的项目提出异议。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凡属于对项目评审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获成果奖的项目,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的标准是: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3000元。各地可对奖励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成果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成果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撤消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成果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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