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要求: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二)下列申请人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法人营业执照是国家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2、燃油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量表的生产企业
(三)下列申请人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法人营业执照是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2、申请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四)增项、变更、复查换证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IC卡。
3、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一式二份(区县局受理的一式三份),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备注栏注明a、首次申请;b、增项;c、复查换证;d、变更。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增项的同时提供有效期内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同类型产品非重大改进许可证增项的须同时提供: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的计量器具非重大改进声明书(内容包括:(1)增项的理由,产品增项的具体型号;(2)增项产品与老产品结构、原理、材质、零部件、功能、测量范围、准确度、技术指标等改进情况的对照表;(3)含有“本单位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与事实不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原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登记、备案的产品标准文本;有效期内许可证复印件;增项产品与老产品的样机照片。
6、原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7、产品复查检测报告及《计量器具复查换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8、变更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10、法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有关申请变更的原因;生产的计量器具种类、质量状况、生产必备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检定人员、技术文件、企业标准、管理制度等是否仍符合原考核条件;并注明变更前后本单位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义务有哪些变化。
说明:
1、首次申请的提供1-4项材料(修理许可证不提供第4项材料);
2、增项的提供2-4项材料,非重大改进增项提供2-5项材料;
3、复查换证的提供1、2、3、4、6、7项材料(修理许可证不提供第4、7项材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批准日期不超过两年的或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三次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该产品复查换证时可不提供第7项材料);
4、名称变更的提供1、2、3、4、6、8、9、10项材料;
生产厂地变更的提供1、2、3、4、6、8、10项材料
5、相关资料如准备齐全,请在方框内划√,未准备的在方框内划×,须补齐缺项材料。
6、提交的有关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一致。
五、申办制造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及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备案或登记的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如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计量检定员证),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及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申办修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如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计量检定员证),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七、期限:20个工作日。
本项许可另外需要考核期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八、程序:
1、业务流程图:
办理
7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并通知企业接受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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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考核
考核组到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工作及考核结果上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含企业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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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考核材料
办理人和代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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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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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办理人3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2、具体程序规则:
(1)7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并通知企业接受考核。
(2)考核组到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人和代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
(5)办理人3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